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聲保-422-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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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献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献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献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 定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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