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聲保-424-2024120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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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4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344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