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聲保-429-202412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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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凱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凱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裁定量處有期徒刑8年2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依前揭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8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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