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聲保-431-202412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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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書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書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書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裁判量處共有期徒刑5年7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參照受刑人犯罪情節,並檢附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等處遇資料,認有禁止家庭暴力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經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其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此觀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規定自明。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罪之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720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確定(下稱甲案)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就甲案與其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以109年度聲字第29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受刑人因前開罪刑及其另犯竊盜等案件入監執行後,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㈡本院審核甲案犯罪情節、卷附戶籍謄本、法務部○○○○○○○○○家 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相關資料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