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M-113-聲保-435-202412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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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弦辰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弦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弦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