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M-113-聲保-437-202412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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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建興 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建興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43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