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M-113-聲保-446-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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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冠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587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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