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聲保-451-202412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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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凱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6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 8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