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聲再-36-20241028-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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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若漪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5日以108年度易字第2125號所為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850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若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若漪(下稱聲請人)雖向本 院提出書狀陳明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12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聲請測謊,然觀諸該書狀,並未附具所欲聲請再審對象之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釋明,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