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M-113-聲再-40-2024111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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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藍心恬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被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3月5 日所為之113年度上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此外,所謂原審法院,係指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即被告藍心恬(下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3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則本件聲請人就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既非管轄法院,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前揭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核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已明,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