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聲更一-17-20250120-1
字號
聲更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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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祐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135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 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460號裁定,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0月7日以113年度抗字第526號裁定撤 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祐嘉因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祐嘉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則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判定刑之基礎已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58號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編號1、3至5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並考量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之意見,及此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即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000元【附表編號1】+10000元【附表編號3、4】+3000元【附表編號5】)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 字第2302號【竊盜;罰金1000元】),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48號,與受刑人另犯之2罪(臺中地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255號【侵占;罰金8000元】、臺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648號【詐欺;罰金4000元】)裁定應執行罰金1萬1000元,並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自不得對上開3罪中之「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302號(竊盜;罰金1000元)」,又重複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是本件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再聲請與其餘各罪定應執行刑,已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罰金新臺幣1000元 112年9月5日 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884號 112年10月27日 同左 112年11月29日 無 2 竊盜 罰金新臺幣1000元 112年7月12日 桃園地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302號 113年1月3日 同左 113年1月30日 3 侵占 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2年9月1日 桃園地院113年度壢簡字第96號 113年1月30日 同左 113年3月13日 編號3、4部分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10000元 4 詐欺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元 112年9月1日(2次) 112年9月2日 桃園地院113年度壢簡字第96號 113年1月30日 同左 113年3月13日 5 詐欺 罰金新臺幣3000元 112年9月24日 臺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559號 113年5月3日 同左 113年6月12日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