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CDM-113-聲自-146-20241001-1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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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代 理 人 秦睿昀律師 洪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即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不 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民國113年8月29日113年 度上聲議字第252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 度偵字第31260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0000000甲、0000000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刑事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狀」狀末聲請人欄之簽名或蓋章。 理 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 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0000000甲、0000000乙提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 ,然該「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狀末聲請人欄僅以電腦打字方式列印,及由代理人用印,並無聲請人等之簽名、蓋章或指印,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之法定程式有所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等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