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M-113-聲自-158-20241104-1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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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楊淳億 林義傑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沆河律師 被 告 陳韋利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民國113年10月11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998號駁回再議處分 (原不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099號) ,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委任陳沆河律師具狀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然未提出具體理由,僅稱待閱卷偵查卷證後,另行補呈本案聲請准許自訴之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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