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3-聲-1887-20250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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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忠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0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188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 112年3月18日 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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