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M-113-聲-2000-20241018-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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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書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編號2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 號欄關於「112年度金訴字第1202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 年度金訴字第1202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違誤或不符,如已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例如主文有期徒刑之刑期錯誤、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錯誤等情形),即非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確定 判決案號欄關於「112年度金訴字第1202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均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