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M-113-聲-2021-20241111-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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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民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112年度易字 第2737號),聲請付與卷宗影本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於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所示卷宗影本;持有該卷宗 影本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聲請交付偵 查卷、地院卷全部影本及敬股開庭光碟等語。 二、付與卷宗影本部分: ㈠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前述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5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882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7373號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被告因前述訴訟上之正當需求,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卷宗影本部分,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與聲請人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揆諸上開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應於被告預納費用後,准其此部分所請,惟持有前開卷宗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併予敘明。 三、聲請交付敬股開庭光碟部分: 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查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向本院聲請交付本案 之開庭光碟,惟未敘明係聲請何一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且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本案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明所欲聲請之法庭錄音光碟期日,並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不得抗告。而被告於113年10月27日以刑事異議狀表示:被告須發動訴追法官瀆職叛國罪行,須調取法官不法重複審理本件犯行錄音光碟為證據之一作為攻防需要,且本聲請應改分他股處理通知被告領取敬股不法重複審理錄音光碟云云。然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882號起訴書起訴被告涉嫌違反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屆期不履行到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罪嫌之犯罪事實,是否與被告另案確定判決為同一案件,是否係就被告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尚待本案審理認定,被告此部分聲請,並不能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另被告主張本聲請應改分他股處理云云,並無所據,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付與卷宗影本範圍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882號卷宗 2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737號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