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聲-2079-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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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7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林欣賢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對於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6月3日中檢介準113 執聲他2494字第113906699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欣賢(下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下稱甲裁定),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經臺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下稱乙裁定)。其中【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2年9月6日,倘若以此為基準日,【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02年9月6日之前,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介於102年3月22日至102年6月25日,前後犯案時間密接,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若令受刑人接續執行甲、乙二份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共計21年6月之刑期,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構成一事不再理之例外。受刑人爰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卻於民國113年6月3日以中檢介準113執聲他2494字第1139066994號函(下稱第994號函文),認受刑人之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因認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聲請合併定刑,其執行指揮顯有不當,爰對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固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受刑人於刑之執行中,如發現尚有部分之罪刑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向法院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此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與否之決定,仍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自應認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准受刑人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曾具狀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於113年6月3日以第994號函文回覆「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其聲請。依上述說明,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合併定刑之聲請,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經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有甲、乙裁定附卷可參,以上事實並無疑問。 (二)受刑人雖執前詞,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 罪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然甲、乙裁定均已分別確定,如法院再就甲、乙裁定各罪之一部或全部重複定其應執行刑,致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受刑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依上述說明,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三)關於本案有無重新定應執行刑之3種例外情形,以下分別論 斷之:⑴首先,【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並非「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之情形(例如A、B、C罪以A罪判決確定日為基準,經裁定應執行刑,嗣後D罪判決確定,發現D罪犯罪日期亦在A罪判決確定前,爰就A、B、C、D罪重新裁定應執行刑,此時前裁定自動失效)。⑵其次,本案甲、乙裁定所涉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況發生。⑶另外受刑人雖稱【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介於102年3月22日至102年6月25日,前後犯案時間密接,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若令受刑人接續執行甲、乙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共計21年6月之刑期,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云云,然觀諸以上8罪之罪質並不相同,不能僅因犯罪時間接近即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遑論以上8罪已分別於甲、乙裁定中各自獲得恤刑之優惠。 (四)綜上所述,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第994號函文認定受刑人之請 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其請求,依上述說明,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不服檢察官上開執行之指揮,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一】(臺中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1年9月15日 101年9月14日 101年10月3日(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9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101年度訴字第731號 判決日期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101年度訴字第7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102年5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37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37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1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1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02年2月28日 102年2月28日 102年2月約農曆過年前(按:102年2月10日係農曆1月1日)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76、988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76、988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9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43號 判決日期 102年8月21日 102年8月21日 10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4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9月6日 102年9月6日 103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20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21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754號 【附表二】(臺中高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70號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強盜 竊盜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4月27日 102年4月27日 102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191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191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4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 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 103年度訴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104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 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 103年度訴字第5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1月25日 102年11月25日 104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248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248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80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02年3月22日 102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442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4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1號 判決日期 106年5月17日 106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7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5月17日 107年3月22日(上訴不合法)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446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16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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