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聲-2273-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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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黎氏茹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氏茹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氏茹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本院逕予更正),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行為方式、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迄今未獲回覆等情,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15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5日 111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212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3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212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3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323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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