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聲-2344-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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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4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鄭力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99年度執助字第431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如受刑人係對於依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則應向為該應執行刑裁定之法院為之。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109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力虎(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處以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2年度台上字第67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聲明異議人經入監執行上開判決所處之刑,於民國95年3月21日假釋出監,然因假釋遭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執助字第431號執行指揮書,命入監執行殘刑,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73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執助字第431號執行指揮書所執行之殘刑乃係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判決所諭知之刑甚明。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上開執行殘刑之指揮不當,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其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