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聲-2386-202410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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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2386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之判決確定日期欄「112年6 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6月4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之判決確定日期欄 關於「112年6月4日」之記載,應為「113年6月4日」之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述條文,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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