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M-113-聲-2390-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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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品瑄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品瑄因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曾品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下稱新北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2、3、5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與前開附表編號2、3、5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分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請法官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經本院、新北地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罰金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罰金刑部分,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51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1千元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惟查,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附表編號4之新北地院,並非本院,揆諸上開說明,前述罰金刑部分,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新北地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乃聲請人未察,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名譽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千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6日 111年1月11日 111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41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419號等 最 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7日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空白)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94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750號 編號1、2所示罰金刑部分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513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1千元;另編號2、3、5所示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4 5 (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7日起至同年月30日 111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81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75號 最 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4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1月2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62號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8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62號(編號2、3、5部分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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