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聲-2410-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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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1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王正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 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民國 113年6月20日中檢介振113執聲他2729字第1139073998號函),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正吉(下稱聲明 異議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9至2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先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下稱甲案);又犯如附表編號11至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2案與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確定。惟查,若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一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應較原本定刑方式更為有利。是以,原本所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已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自有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適用。聲明異議人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請求檢察官依上開方案更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中檢介振113執聲他2729字第1139073998號函函覆否准,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先就如附表編號1至10、19至21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即甲案),再就甲、乙案及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聲請定刑方式致使定刑結果有客觀上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必要,具狀向臺中地檢署聲請更定其刑,經臺中地檢署於113年6月20日以中檢介振113執聲他2729字第1139073998號函函覆略以:「本署104年執更字第2400號應執行徒刑27年一案係前開說明二所述(一)應執行徒刑15年(二)應執行徒刑17年8月(三)應執行徒刑4月,原刑期總和為33年,三案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68號裁定應執行徒刑27年,定刑後刑期足足減少6年,如台端認責罰顯不相當有過苛情形,當時收受該裁定時即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而非在9年後始具狀認不公而欲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四、台端具狀稱當時聲請定應執行刑係一時失慮所為,經查,縱使說明二(三)應執行徒刑4月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勞動),台端當時不聲請定應執行刑,單獨執行、合併計算刑期;惟說明二所述案件(一)應執行徒刑15年(二)應執行徒刑17年8月,(一)(二)案件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本即為檢察官應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二案總刑期即長達32年8月,定刑後再與單獨執行合併計算刑期之藥事法徒刑4月,對台端是否比較有利,實有疑問。且依據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認『已經裁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故本署無法依台端請求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端在監執行應靜思己過、力求良好表現俾利早日符合假釋回歸社會」等語,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合先說明。 ㈡聲明異議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方案為將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 刑一次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查,依聲明異議人所主張之定刑方式,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最高執行年限則為有期徒刑30年;而依現行定應執行刑之方案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68號裁定,其定應執行刑之下、上限亦分別為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有期徒刑30年以下。是以,依聲明異議人所主張之定刑方案,是否必對聲明異議人較為有利,容屬有疑。從而,本案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實難認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明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應准許。臺中地檢署於113年6月20日以中檢介振113執聲他2729字第1139073998號函之指揮執行處分,尚無違法或不當。 ㈢綜上所述,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1日 102年5月1日 102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501號 102年度訴字第1501號 102年度訴字第1005號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17日 102年10月17日 102年10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12月11日 103年3月19日 102年12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2日 102年8月31日 102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05號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21日 102年11月27日 10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4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中旬 102年5月10日 102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9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17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 判決日期 102年12月31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4月8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4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共6罪)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9日、102年4月12日、102年4月27日、102年5月5日(2次)、102年5月6日 102年4月29日 102年3月15日、102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3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38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7日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549號(編號11至1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8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2罪) 有期徒刑15年3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9日 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17日 102年4月20日、102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549號(編號11至1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8月)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9日 102年4月6日 102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104年4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549號(編號11至1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550號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5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底某日 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4日、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31日、102年9月2日 102年8月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1月9日 104年1月9日 104年1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