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M-113-聲-2501-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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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誼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誼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柒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誼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依照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行為方式、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未獲回覆等情,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執行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4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5日111年8月30日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2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3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194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