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保證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聲-2616-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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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16號 聲 請 人 郭嘉明 即 具保 人 被 告 張書睿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保證金事件(109年度聲字第4284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郭嘉明(下稱聲請人)因被 告張書睿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事件,擔任被告張書睿之保證人,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後,由貴院將被告張書睿釋放。被告張書睿經判刑確定,已入監執行,請求免除具保之責任,並將保證金50萬元發還給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張書睿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09年度偵字第2557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943、944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繫屬本院後,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058號一案審理,並於109年10月21日裁定予以羈押3月;有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08號卷可證。  ㈡被告張書睿於羈押期間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109年11月 9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284號裁定准予具保50萬元後停止羈押,經聲請人提出50萬元為被告張書睿具保後,由本院於109年11月26日將被告張書睿釋放;有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284號卷可證。  ㈢被告張書睿經本院於110年1月15日以109年度重訴字第250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被告張書睿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5月10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662號判決判處「原判決撤銷。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確定,並於110年6月24日以110中分高刑平110上訴662字第06013號函,通知本院將保證金50萬元發還給聲請人,該函同時副知聲請人;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62號卷可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前來具領,聲請人業於110年7月9日領取保證金50萬元,聲請人除於領取收據之「具領人」欄內簽名蓋章外,並於同日出具切結書1份,記載「發還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0元,因故遺失繳納刑事保證金收據致無法繳回,在此聲明作廢;並具領貴院刑事保證金國庫支票(號碼:0000000),為免口說無憑,所具切結是實」;有聲請人簽名之收據及切結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證。  ㈣被告張書睿上開所犯詐欺等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移 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接續偵查,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41、2142、214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2年8月25日以112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判處被告張書睿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12年10月24日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2號卷可證。  ㈤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接到被告張書睿應執行有期徒刑之案件 後,檢察官於112年11月1日核發指揮書,刑期起算日為112年6日4日;因疏未注意聲請人提供之刑事保證金50萬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通知本院發還,聲請人亦已領回50萬元;於112年11月3日以嘉檢松五112執更795字第1129032841號函通知本院表示:「請將112年執更字第795號受刑人張書睿詐欺案業經判決確定已入監執行,案內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萬元,逕發還郭嘉明(即聲請人)具保」,同時副知聲請人;本院接到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函文後,依函文委託之意旨,通知聲請人具領刑事保證金。聲請人於113年8月5日具狀聲請領取刑事保證金50萬元,經本院會計室通知表示,聲請人已於110年7月9日領回刑事保證金50萬元,故已無刑事保證金可再領取。㈥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於110年7月9日已將刑事保證金領回,其刑事保證金的債權因國庫已清償而消滅;聲請人於113年8月5日具狀請求由直系親屬代為領回刑事保證金50萬元,與法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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