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M-113-聲-2627-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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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昱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9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受刑人已知所悔悟,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①1年3月 ②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6月(4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1月20日 ②111年1月21日 均為111年1月18日 均為111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3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2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20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①1年2月 ②1年1月 ③1年3月 有期徒刑 ①1年2月 ②1年 ③1年1月 有期徒刑 ①1年2月 ②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1月11日 ②111年1月11日 ③111年1月20日 均為111年1月23日 ①111年1月18日 ②111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6月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135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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