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3-聲-2653-20241210-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珮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 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2653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拘役50日(2次 )、拘役40日(1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50日(1次)、拘 役40日(2次)」。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拘役50日(2次)、拘役 40日(1次)」之記載,有誤載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