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聲-2698-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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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341號、113年度執字第689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俊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02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3月,並未定執行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85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嘉義地院111年度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8號判決駁回上訴、【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嘉義地院111年度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並未定應執行刑,上訴後經臺南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因從程序上駁回,故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應為嘉義地院,爰更正如【附表】編號4所示)、【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53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19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85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經苗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19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9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且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經嘉義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其中【附表】編號3、5、7所示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茲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3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 【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另有詐欺取財罪,雖皆屬侵害財產法益犯罪,然犯罪手法不同;兼衡【附表】編號1—13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1日,各罪時間間隔不長;考量【附表】編號1、2、6、8、9、10所示宣告刑曾經法院定過執行刑;復斟酌受刑人於113年8月7日以書面陳述之意見;暨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末查,受刑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答覆意見如該表所載,是本件應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俊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5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6日至111年3月26日 111年1月12日至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8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23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023號 111年度簡字第685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1月24日 112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023號 111年度簡字第685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7日 112年5月8日 112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81號。 2.編號1經嘉義地院111年度聲字11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抗告後,經南高分院112年度抗字第52號抗告駁回確定。 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10號。 2.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7日至111年3月30日 111年7月23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69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59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06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674號 111年度易字第208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5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高分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111年度易字第208號 111年度易字第20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8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7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23號 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80號。 2.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竊盜(聲請書誤載為強盜) 竊盜、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5次《聲請書誤載為3罪》)、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4月5日至111年7月21日 111年10月31日至111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17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178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88號 112年度簡字第853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8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7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88號 112年度簡字第853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8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38號 1.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91號。 2.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76號。 2.編號9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日至111年9月17日 111年10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月4日) 111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456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93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60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5號 112年度易字第346號 112年度簡字第419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2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085號 112年度易字第346號 112年度簡字第419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11月27日 113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060號。 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6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3號 編號 13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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