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聲-2703-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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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文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文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擔任面交車手,各犯行之間有相當之獨立性,且受刑人於犯附表編號2犯行遭警方逮捕後,又於短短1星期內復為附表編號1之犯行,並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請合併定較輕刑度等情,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受刑人張明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有誤部分逕予修正;為求閱讀便利,日期不以中文寫出)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04/26 112/04/19 112/04/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6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40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88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4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04號 判決日期 112/08/15 113/03/26 113/05/2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4號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13 113/05/0 2 113/06/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44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44號(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9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11號(臺南地檢113年執助字第1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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