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聲-2785-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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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詩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珊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珊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仍得與其餘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並考量其犯後態度、和解情況等,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黃詩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省略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8,000元 罰金8,000元 罰金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6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6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14日 112年8月14日 112年8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112年度簡字第10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588號(編號1至6定曾定應執行刑罰金5萬元,又編號1至3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588號(編號1至6定曾定應執行刑罰金5萬元,又編號1至3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588號(編號1至6定曾定應執行刑罰金5萬元,又編號1至3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5,000元 罰金30,000元 罰金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8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57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57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186號(編號1至6定曾定應執行刑罰金5萬元,又編號1至3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372號(編號1至6定曾定應執行刑罰金5萬元,又編號1至3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372號(編號1至6定曾定應執行刑罰金5萬元,又編號1至3已執畢)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35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4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4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5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