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聲-2794-202410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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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蔡承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6所示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懇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8月26日中院平刑捷113聲2794字第2794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7至61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8日 112年5月22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30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74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74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052號 112年度易字第326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052號 112年度易字第3268號 112年度易字第32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4084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1730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682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1730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682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1730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74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554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04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268號 112年度易字第358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268號 112年度易字第358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683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1730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734號 (編號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08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