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3-聲-2810-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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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天隆 籍設臺中市○○區鎮○路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天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天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各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寄送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向受刑人詢問其對於本案定應執行之刑有無意見,並請其遵期回覆後,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本院爰逕依卷內所附事證,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日 112年10月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9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121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29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121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290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得社勞 得易服、得社勞   備 註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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