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M-113-聲-2861-202410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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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彬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彬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林永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聲請書有誤部分逕 予更正)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1次、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2月1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2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0日至112年5月11日 111年11月21日、111年11月24日、111年11月28日 111年12月29日至111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89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4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76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601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6月21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601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311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1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014號(編號1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286號(編號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