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M-113-聲-2898-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家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家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家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案定刑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胡家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7日 111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3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4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13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1月23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43號 112年度訴字第13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2月3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3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73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