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聲-2908-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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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詩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詩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詩萍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20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0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件附表各罪之主刑均為拘役刑,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其定執行刑之上限為120日,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吳詩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 10日(2次)、15日、20日(2次)、30日、40日(2次)、50日 犯罪日期 112.02.19 112.01.14 110.11.09 111.08.29~111.10.25(聲請書誤載111.08.02~111.10.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267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 第4018號 112年度士簡字 第1122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492號 判決日期 112.09.01 112.11.22 112.12.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4018號 112年度士簡字 第1122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4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0.17 113.01.02 112.12.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6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17號 1.編號1~3已定刑,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5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2.編號1~3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576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 40日(6次) 10日 30日(2次) 犯罪日期 111.11.27~112.05.13(聲請書誤載為112.02.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2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25、26、27號 判決日期 113/02/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 第25、26、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