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3-聲-2969-202410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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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嘉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字第11489 號、113 年度執聲字第25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聲請書贅載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等情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於期限內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附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8日、110年9月10日 110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58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4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156號 112年度訴字第17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5日 113年5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156號 112年度訴字第17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3年7月8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49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4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