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3-聲-2978-202501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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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朝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71號、113年度執字第116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朝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朝欽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已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在110年、111年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等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罰金刑,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自應與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10年6月6日 110年7月18日 110年6月19日 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6807號等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6807號等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680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8號 111年度訴字第954號 111年度訴字第718號 111年度訴字第954號 111年度訴字第718號 111年度訴字第954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 8號 111年度訴字第954號 111年度訴字第718號 111年度訴字第954號 111年度訴字第71 8號 111年度訴字第95 4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9836號 臺中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9836號 臺中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9836號 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3 罪) 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6月4日 110年6月11日 110年6月14日 111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6807號等 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5204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8號 111年度訴字第954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3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18號 111年度訴字第954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9836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1694號 編號1至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