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聲-2993-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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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宗融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謝宗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2/09/15 112/09/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14、142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14、142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49、108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49、1089號 判決日期 113/06/25 113/06/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49、108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49、10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06 113/08/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4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