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聲-2997-20241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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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鄧任茵 受 刑 人 吳東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 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任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鄧任茵因受刑人即被告吳東育詐欺案 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49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判決撤銷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6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嗣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受 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此有送達證書4份、臺中地檢署113年6月24日中檢介高113執更7681號通知書1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2份在卷可證,其送達均屬合法。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13年7月30日前拘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因不知受刑人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又聲請人再度傳喚受刑人於113年8月28日到案接受執行,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有送達證書2份、臺中地檢署113年8月7日中檢介高113執7681號通知1份附卷可佐。是以,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