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聲-3012-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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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浩哲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浩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浩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及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審酌被告所犯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犯罪時間均為110年5月17日,犯罪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相仿,並考量所犯各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對本案刑度之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 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⑵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⑶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⑷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2罪) ⑴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3罪) ⑵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4罪) ⑶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7日 110年5月17日 110年5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 第27419號等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11107號等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1111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5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月4日 113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7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3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85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2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7日 110年5月17日 110年5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48013號等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11245號等 臺中地檢 113年度偵字 第29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5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6月17日 113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4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7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1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編號 7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119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62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11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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