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聲-3019-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152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63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建富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14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林建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⑵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⑷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⑴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⑵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5年3月 ⑵有期徒刑5年4月 ⑶有期徒刑5年2月 ⑷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⑴有期徒刑8月 ⑵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⑴111年7月8日 ⑵111年7月17日 ⑶111年7月23日 ⑷111年12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0月間某日) 111年11月17日 112年5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42號、112年度偵字第3621號、第127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8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210號 112年度訴字 第844號 112年度易字 第24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10月25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210號 112年度訴字 第844號 112年度易字 第24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⑴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⑵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10月(3罪) ⑵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0月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⑴111年11月5日(3次) ⑵111年11月23日 111年9月、10月間某日至111年12月5日 112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0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917號 112年度易字 第1591號 113年度易字 第14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3年5月17日 113年6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917號 112年度易字 第1591號 113年度易字 第14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