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聲-3063-202410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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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子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209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68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子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子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各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各案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間關聯性較高,犯罪行為手段與行為態樣相似,犯罪時間各係集中於民國113年1月4日、7日、20日及22日,並因基於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之犯罪類型與集團分工模式,致所犯各罪間所受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於併合處罰時,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再參諸刑法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其人格及行為偏差傾向而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受刑人雖具狀表示其尚有案件經偵查、審理程序尚未確定, 宜由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外,檢察官不待受刑人請求,即得依職權就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之數罪,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縱尚犯附表以外之他罪,倘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得依職權或經受刑人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仍無礙於檢察官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況受刑人所述其他另案,仍在偵查或法院審理中,既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自不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9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受刑人縱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審理中,既尚未確定,亦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仍無礙於檢察官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4罪) 犯罪日期 113年1月4日、 113年1月7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4日至 113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54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754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43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5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0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4日 113年7月4日 113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45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7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7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98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4日、 113年1月20日 113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433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43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05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0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05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2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9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98號 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