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聲-3067-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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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至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至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至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4、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5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6所示宣告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刑事聲請狀、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34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劉至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詐欺 洗錢防制法 (聲請書附表載為: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6日 110年6月30日、 110年7月12日、 110年7月13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8月3日) 110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16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9109號、111年度偵字第766號、第3408號、第8073號、第85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9109號、111年度偵字第766號、第3408號、第8073號、第85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53號、第39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53號、第39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10日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53號、第39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53號、第39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3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是 否 否、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4619號 (執行完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8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832號 編號1至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3年7月16日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1日(2次)、 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30日 (聲請書附表漏載:110年6月30日) 110年7月13日、110年7月16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7月21日) 110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0018號、111年度偵字第29195號、111年度偵字第29196號(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度偵字第439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7109號、111年度偵字第439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23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53號、第390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0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5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53號、第390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58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71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9317號 編號1至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於113年7月16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