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聲-3069-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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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語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年肆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依照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構成本件定應執行之內部界限之一。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以及受刑人經詢問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時表示之意見(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參,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3次) ⑵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2次) ⑶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⑷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3次) ⑸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2次) ⑴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⑵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⑴110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17日、110年9月11日至同年月24日、110年8月21日至同年10月8日 ⑵110年6月6日至同年9月9日、110年6月底某日至同年9月14日 ⑶110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22日 ⑷110年7月14日至同年8月17日、110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2日、110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27日 ⑸110年9月4日至同年9月9日、110年9月27日 ⑴110年7月29日至110年9月7日 ⑵110年8月20日至110年9月23日 110年8月18日至110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34號、第3216號、第9288號、第19849號、第10551號、第8883號、第20240號、第22941號、第34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43、966、1177、176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45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6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5月31日 113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43、966、1177、176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45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6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7月3日 113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⑴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⑵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4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2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88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899號) 編 號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2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397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3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5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