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聲-3079-202410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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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麟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3年度中智簡字第44 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麟雅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中智簡字第44 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及證物影本,但涉及曾麟雅以外之人之 個人資料部分(除姓名外),應予隱匿;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 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麟雅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44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中智簡字第44 號案件審理中,其既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請求付與卷證影本,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資料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又查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及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為有理由,於遮蔽卷宗內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後,爰裁定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影本,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取得後,禁止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㈡、其餘卷宗內容(如聲請人前案紀錄表、聲請人戶役政資料、 審理單、同案被告黃千秦等人相關資料等),本院認與本案聲請人被訴事實無關,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1 告訴人廖淳仰112年5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卷6176號第99-102頁) 2 告訴人廖淳仰、聲請人曾麟雅113年7月30日偵訊筆錄(調偵續卷6號第113-116頁) 3 聲請人曾麟雅112年8月31日警詢筆錄(偵卷6176號第67-70頁)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6176號第29-33頁) 5 聲請人曾麟雅以帳號【lydiaeyes】刊登商品【千葉 花生醬 夾心餅 奶素 205克】之蝦皮拍賣網頁截圖、賣場詳情(偵卷6176號第127-129頁) 6 告訴人及聲請人曾麟雅【千葉花生醬夾心餅】之對比圖(偵卷6176號第131頁) 7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01號命令(調偵續卷第25-28頁) 8 告訴人廖淳仰之刑事再議聲請狀(調偵續卷第29-46頁)及檢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調偵字第77號不起訴處分書(調偵續卷第47-49頁)、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調偵續卷第51-8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調偵續卷第91-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