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M-113-聲-3114-202410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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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禾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禾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禾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妨害秩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7日 111年4月8日、9日間之某時日 111年9月3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2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42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6日 113年6月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42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113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26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82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