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聲-3115-2024110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育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育瑞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育瑞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後,其固具狀表示「我還有其他案件, 先不合併」等語,然本案受刑人所犯之罪,核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應經受刑人請求,始得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情形,再審酌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而有利於受刑人之權益,且受刑人日後所犯之罪如與本案附件所示之罪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仍可聲請定刑,對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吳育瑞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7日至111年12月8日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403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38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13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12月27日 113年4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38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13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日(本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55號裁定撤銷緩刑,並於113年6月17日確定) 113年4月1日 11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1154號 (編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4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50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53號 (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