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3-聲-3121-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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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180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73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鴻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表示意見,惟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收受後迄今尚無回覆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林志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4月9日1時6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 112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58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51號 112年度簡字第1296號 112年度簡字第19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9月23日 113年3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51號 112年度簡字第1296號 112年度簡字第19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20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2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3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98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 號 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730、3249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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