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聲-3127-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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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閔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閔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閔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閔聖因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771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95頁)在卷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罪 質相同,然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另如附表編號2-8、10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惟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亦不相同,且各該犯行之犯罪時間各異,皆係個別獨立之犯罪,而受刑人於短短4個月之內,即肆意接連在不同時、地,對不同之被害人,先後為附表編號2-8、10所示竊盜犯行,顯見其有特別之惡性,兼衡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次犯行,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8及9所示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加計附表編號10部分,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之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陳述意見表1紙(見本院卷第101頁)在卷可查,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3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89號 112年度簡字第19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8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1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89號 112年度簡字第19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87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9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61號 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1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884、41212、41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884、41212、411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305號 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 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305號 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 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5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8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80號 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8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884、41212、41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3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3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15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32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80號。 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31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6號)。 ⒉編號8、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31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6號)。 ⒉編號8、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號1至7,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4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6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31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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