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聲-3142-2024110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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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侑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239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76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侑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侑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者,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其中除了編號2所犯為(交通)過失傷害罪外,其餘均為詐欺取財罪,並審酌所犯各罪時間與空間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應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過失傷害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45日 拘役7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6月16日 112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1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312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312號 112年度簡字 第19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312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312號 112年度簡字 第19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44號 應執行拘役70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82號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97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5日(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662號)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5日、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6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1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617號 113年度簡字 第12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617號 113年度簡字 第12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90號(應執行拘役30日)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97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5日(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