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聲-3143-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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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吳國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4日 111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870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12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05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99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5日 113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05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撤回上訴) 113年8月23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280號 (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2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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